死刑會反過來鼓勵犯罪。我們需要虛無空間

就算是要懲罰最殘忍的罪犯,也只能剝奪他的基本自由,而不能把他當作動物般對待,去毀損他的身體四肢,或者是屈辱他的心靈意志。

更重要的,是下面這個理由:當一個人違反人性泯滅良知,做出傷天害理的事情,不能為了要懲罰或是報復,而讓其他人也同樣違反人性泯滅良知。

試想,今天如果在一時氣憤之下,我們同意讓台北捷運殺人案的被害者家屬,一人捅兇手一刀,這樣做或許可以稍微平息家屬心中的傷痛與憤怒,但果真如此,復仇的人所做的事情和原本犯罪的人又有何不同?而一旁支持的群眾,也無異於是另一件殘忍罪行的幫兇。

簡言之,「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」這種以暴易暴的方式之所以不被現代人權概念所接受,是為了要避免因為一個人的偏差行為,導致更多人的偏差行為;因為一個人的犯罪,而造成更多人的犯罪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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